在执行拘留措施后,如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即可随时提出申请,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有足够理由认为,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罪行,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嫌疑人若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及在羁押期间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能顺利完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