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拘留,取保候审这一举措并不属于这一范畴之内,因为它实际上是非拘禁性的刑事羁押方式,将其同刑事拘留做对比,我们就会发现二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况下,执法部门才会考虑采取拘留的手段来控制犯罪嫌疑人。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来说,他们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这些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其次,他们还需签署保证书,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最后,他们还需要随时接受传唤,以便配合调查工作。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