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在刑事拘留环节中,并未发现需要进行逮捕的必要性,那么最长可在三十七日内完成整个案件处理过程。
此外,针对公安机关所决定拘留之人,倘若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最多可延迟一日至四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审查批复的时限将最多延长到三十日。而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需要花费七日的时间进行严格审核。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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