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犯罪:当涉案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年龄尚不足十八周岁者,根据法律规定,在裁决其刑罚时应予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于那些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识别与控制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在量刑方面可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此类患者已完全失去了对自身行为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则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既聋且哑的人士或盲人犯罪者,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进行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