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于劳动仲裁之过程中,因无充分正当理由而未准时出席庭审,或是虽然已获仲裁庭允许却仍在庭审进行期间擅自离场,则可视为其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然而,对于被申请人无充分正当理由而不参与庭审的情况,仲裁庭有权视其为无视仲裁程序的行为,决定继续展开发问和聆听阶段,最终也将在未曾听取任何申诉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相应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之裁决持有异议,他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拥有向所在辖区的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