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带往派出所进行调查时,无论案件是否已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若手机归为涉案证物,派出所则对外进行处置并予以扣押。为此,收下手机亦属在情理之中;
如若该手机并不涉及任何案件详情,则不应遭到强制性地接收,然而其仍需交由派出所进行妥善保管,同时开具暂扣凭证。待到特定的传唤程序终结之后,被扣物品方可由当事人领回恢复原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述,勘查、搜寻过程中所发现的所有可能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行或清白的各类物品及文书,皆应该被监管或者扣押;而那些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的物品以及文件,沪应予以排除于扣押的范畴之外。对于已经扣押下来的物品和文件,我们应当依法予以妥善保存或者封存,不得擅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