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夫妇之始,女方的户籍并并非必需立即迁往男方家庭。当夫妻关系确立后,不论法律抑或政策层面,都未强制要求女方将户籍变更至男方所在地,因此,女方具备选择权是否进行户籍变动。从根本上说,如果女方决定暂缓此项移籍,其日常生活及社会事务不会受到过多影响。因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户口的转移并非必要条件,只需提供有关的户籍簿便可轻松完成相关手续。将来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户籍亦可根据个人意愿随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