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基于当事人在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其过错行为的严重性来判定其应负的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如果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直接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人将被认定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出现由于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则需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主责、同责及次责的决定;
(三)如果各方均没有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那么即视为交通意外事件,在此情况下,各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有一方当事人有故意人为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之行为,那么其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