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决定实施拘役羁押的当事人,其拘留期间通常限定为十四个自然日,自当事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此期间,检察院将负责对该批捕的申请进行严格核准。
在上述拘留的十四天时间里,以及在另一种特殊情况下——若存在需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将被提升至37天。在这段被延长的期限内(即30个自然日内),公安司法机构应对有关侦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上报检察署审查,待检察院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后,决定予以正式批准逮捕或者视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合法及时且得当的行动,例如更换拘禁人员的强制手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