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法院传来之传票且未能及时书面确认接收情况下,可选择采取留置送达的手段。此举效率极高,能够产生同等法律效力,被视为已送达实据。
另外,如果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便于操作的其它方式都无法成功将诉讼文件传达给其本人时,便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在满六十日后,便默认为已履行完送达程序,同样合法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