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
首先,如果案件的被告身份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明确核实,那么法院有权力直接驳回该起诉讼。
其次,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相应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引证,那么法院同样可以做出此类裁决。
第三,若涉及到刑事犯罪或者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也会被驳回。
第四,如果原被告之间订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并在其中约定了申请仲裁的方式且不能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也是有权驳回诉讼请求的。总之,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时都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以上提到的这些可能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便会依法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