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被告A与被告B其本质并无显著区分之处。对于被告之排序,此乃原告依据案情自主裁量的结果。被告应负之具体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据审慎审理之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此与被告排序之先后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