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特殊性的不同,监察委员会对被冻结账户中的存款所设定的冻结期限也会随之变化,但是通常来说,其冻结期限并不会超越调查案件本身所需的法定时限。在符合实施冻结条件之际,监察机构便可启动冻结账户存款的程序;待相关条件消散之时,冻结行为便宣告终止,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出调查案件所规定的法定时限。
然而,如冻结的存款经过详尽核实之后,发现其与案件并无任何关联关系,那么有关部门在发现这一情况之后必须立即进行解除冻结,该解冻活动应于勘查清楚物品原委的次日起算,给予三天的缓冲期。在此之后,便可将原冻结物品退还至相关人员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