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以技术作为投资构成的股权即为实股。这类股权属于非货币性的财产类形式。虽然根据法律法规,企业融资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但劳务以及商业特许经营权并不适用于此。对于非货币性出资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的评估、定价以及财产核实工作,并且必须提交正式的评估研究报告给相关机构参考。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