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假手法制造辞退的情形并不合法。“辞职”乃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的一种法定途径,
然而,若雇主通过欺骗或强迫,甚至是乘人之危等不当手法来促使劳动者做出非自愿的决定,那么此种涉及到民法内容的行动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