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相应条款,结婚之后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而言,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阐述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已婚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各项财富,均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共同拥有和管理:
(一)工资金额、奖金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三)各类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合法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及
(五)其他理应归属共同所有的其他各项资产。针对上述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而在
接下来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又明确了何种类型的财富可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二)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被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仅赋予一方的财产;
(四)由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
(五)其他理应由个人所有的其他各项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