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后来增加的合同条款均为双方在事前已共同商定并达成一致的事项,这些新增内容亦能够真实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即便其中一方曾率先签署了一份尚未填写具体内容的空白合同,我们也不能仅凭这种形式上的因素就否定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情形实属罕见。 通常情况下,若一方在签署空白合同时,其所添加的内容与自身真实意愿相悖,且该方选择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往往可能涉及到另一方的欺诈行为等问题。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以上论述仅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若遇到此类情况,欲主张合同无效,则需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确实为一份空白合同,尚未载入任何具体条款,并且现今所呈现的合同内容并非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