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社会保险是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而明确的劳动雇佣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或许还可根据以下方式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真实有效的劳务雇佣关系:例如利用工资支付凭证来证明自己实际领取的薪酬及具体数额;提供由用人单位印发并发放给个人的工作证件以证明其员工身份;还可以利用考勤记录作为证明自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覆盖状况;或者其他员工之口述证言,以此作为佐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