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认知观念认为,小三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原配合法的配偶权利,这充分满足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范畴。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规对配偶权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亦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因此,从现有法律框架出发,主张以配偶权为由向介入他人婚姻的小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谓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类性质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至于针对小三介入他人婚姻后导致的相应赔偿及解决方式,目前我国法律缺少明确的指引,使得“第三者”无法受到民法意义上的规制。对于配偶出现不忠行为或婚外情等问题,受害一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仅仅限定在其自身并未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之下,且须于双方离婚之际向不忠者提起,而非指向“第三者”提出此类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