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期三日的无薪试用期政策,此举实属欠缺法律依据。
首先,劳动者有权向所属单位主张索取该三日期间的薪酬待遇,若协商无果,劳动者还可视情况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协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有的薪酬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中最低档的薪资标准或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比例的80%,同时也不应低于公司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在此提醒各位在试用期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解除的环节,雇佣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时,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试用人员无法达到固有的聘用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取消试用期合同;
其次是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需依据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决定,但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
最后关于试用期薪金,其数额不能低于公司同岗位中最低档次的薪资标准或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水比例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