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中,受害者可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之时,或者在自我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伤残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明确规定,无论是何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都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若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况,当事人即可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需进行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在法院指定的限定时间内,未能因合理原因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或是未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费用和材料,导致案件争议的关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进行确证,那么应当对此事实情况承担举证失败的法律风险后果。当当事人提出鉴定请求并得到法院批准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如双方协商无果,则应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