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法院在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须依法作出裁定,同时将裁定文件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知晓。因此,二者之间是存在联系的。
此外,司法冻结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有权向银行提出对您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请求,同样地,海关、税务机关也具有法定的冻结权限。若因司法需求而被法院实施了冻结措施:
①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罚款;
②待法院完成审理相关事项后,该冻结将自动解除;
③对于此类冻结行为,通常有六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一年或者永久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