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所做出的裁决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在劳动者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结束。如果因案件性质过于复杂而不得不延期处理,则需经过该委员会主任的严格审批授权,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通知,并且可以延长的时间长度最多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仲裁周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就能够得到最终的裁决结果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