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凡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它各项资金实施保全冻结的,其期限至多为六个月;对于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的,这个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一年;而在涉及到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的查封措施中,该期限则应限制在两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