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的相关流程会在六周内完成。
首先,自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请求之日起算,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做出仲裁裁决;
其次,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需额外延长审理期限,则延迟时间最多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最后,若逾期仍未能作出最终仲裁裁决,当事人便可依法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诉,以便继续寻求解决途径。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在接到仲裁裁决书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