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定的国庆七日假期里,仅有包含10月1日至3日在内的时间段被赋予了法定节假日的地位。若在该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员工继续工作的话,则应支付给其高于日常工资水平三倍的加班费用作为补偿。而自10月4日开始,直至10月7日这四天,则可视为休息日,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了工作安排却无法提供同等天数的补休,那么便需要付出不低于其正常工资两倍的加班费用以示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