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与正式立案并非同一概念,此两者之间具有以下差异性表现:
首先,诉前调解乃是受理当事人提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立案之前的调解工作。在此阶段中,立案法官在获取申诉人同意后,暂且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却不予以正式立案,而是为当事人颁发诉前调解编号,从而将此类纠纷交由诉前调解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若调解无果,则再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其次,唯有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后,经由法院立案庭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具备立案资格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之时,方能视作案件已正式立案。因此,诉前调解无法等同于立案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