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庭审期间,被告方做出与之前陈述背道而驰的申辩,却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阐释此翻转;又或其辩词与其所提供的整个案件的证据互相抵触,然而,倘若其在预审阶段所提供的供状与其其他证据能够形成相互认证,那么我们便可选择相信他在预审时候的表述。
如果被告方在预审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存在重复或矛盾的现象,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却能够坦诚承认罪行,并且与其他证据具备互为印证的条件,此时,我们便可以采纳其在庭上的供述;反之,假如被告方在预审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的供述都出现了不稳定的现象,但是在庭审中并未表示承认其罪行,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之预审时的供述相印证,那么就不宜采用他在预审阶段的供述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