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范围内取得且保存下来的录音材料,亦可称为视听资料,此种资料能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在司法程序中得以作为确凿的证据呈现出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其中一种类型,已经得到了法律制度的明确认可和支持。
此外,倘若相关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佐证,同时又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到的,并且无任何疑义的视听资料,或是已经与原始视听资料逐项核实无误的复制件,也都应视为有效证据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