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是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进入看守所以后开始进行计算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类型,以下将详细阐述它们各自的情形:
首先,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日。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必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初步审查逮捕请求,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这14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工作;如果检察机关核准了逮捕请求,那么便应当予以执行;反之,若未经核准,则将会对其予以释放或者另作强制措施处理。
其次,对于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限,重点在于其长度高达37日。同样地,这37日之内需要由检察机关负责核准逮捕,原定检察机关的核准时间仍然保持在7日内,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核准结果为不予逮捕,侦查机关也应释放被拘留人员或更改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实际案件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用于拘留行为的《拘留通知书》上通常都会标注明确的拘留签署日期。而依据常规的理解,实践中拘留期限往往就是指从该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