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除僵尸车的问题,理应由交警部门全权负责。所谓“僵尸车”,实际上是指那些长期非法占据公共道路空间,并且长期无人照管与维护,产生了明显外观残破不堪、号码牌缺失等严重现象的机动车辆。
对于那些逾期不曾进行年度审查、已经处于报废状态的僵尸车,警方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文本,依法实施强制性措施,将其拖移至指定的专门停车场内等待后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