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通过申请,得以实行取保候审制度后,当地警方将负责并在三日内向可接收信息的亲属发出通知。所谓取保候审,是指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范畴中的强制手段,由执法部门责令犯罪嫌疑人须提交担保人或支付足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确保该当事人不会故意逃避或阻碍相关调查工作。这通常适用于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仍需收集更多证据或符合取保候审各项条件的情况。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实行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监禁期,若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身患重病、无法自理,孕妇或是正为婴儿哺乳的妇女,若实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者;
4、羁押期限已至,但案件尚未揭晓,有必要实行取保候审之项。在此过程中,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 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