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主要为那些所犯罪行轻微且易于改造的罪犯提供一次重新投入社会生活的契机。这些罪犯所被判处的刑罚大部分都是拘留或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原因在于其罪行并非过于严重,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亦较小。
然而,缓刑并非任意发放,而是需经过深思熟虑后,依据罪犯的独特案情以及其悔过之心来判断,确保这类罪犯不大可能再次犯下同等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得以获释的罪犯在司法判决中不得是惯犯,因为他们先前已触犯法律,无法确保其将来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因此,缓刑制度实际上是为那些具有诚挚悔悟意愿、不再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的罪犯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人生的机会,同时也要保护社会治安不受滋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