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超过三年仍可提起诉讼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据是否超过三年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失去了诉讼权能。这是因为,借据通常专指民法中涉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而并非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于开展贷款业务行为所引起的纷争。
其次,借据仅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它证明了借贷双方当事人对于借贷事宜具有达成共识的意愿。
再者,能否提起诉讼,这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权利问题,而是关乎诉权问题。尊重诉权角度来看,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仍可进行诉讼,但考虑到诉讼结果的胜算性,故诉权与胜诉乃是完全独立的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对于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作出如下规定:原告需是跟此案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要有具体的内容以及充分的事实依据、理由支持;且案件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同时要属于该院的管辖范畴之内。
其次,即便借据已超过三年,我们仍然需要关注借据上面是否明确约定有还本付息的期限。有借据存在之时,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双方已构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若双方均为自然人,鉴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不但要求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已形成关于借款的共识,同时也强调出借方必须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遂借款合同才得以生成。在此前提下,当还款日期已然超过三年时,出借方可向法院提出起诉,然而这可能会导致其胜诉的机率降低。
最后,如若借据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则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但需给予对方适当的预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