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框架下,代替他人签署法律文件可能会导致以下严重的后果:
1.越权代理:即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行为仍然无效;
2.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仍具备代理权,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并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需要特别指出,即使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或代理权已被宣告终止的情况下,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此类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负责履行和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