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作是出轨行为的重要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若将这些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进行采纳,则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聊天记录须具备客观真实性,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案件的事实情况;
其次,该聊天记录与所涉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
最后,该聊天记录还需具备合法性,即当事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提交或由法定机构以及律师依法进行调查、搜集、整理以及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