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出于
公共利益之需而规划修建道路时,根据适用的法定程序与特定条件,是有权进行
拆迁的,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可以实施“强行拆除”的行为。基于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政府需按照公共利益,依照路段拆迁需求来实施拆迁,则应首先制定明确的
房屋征收决定,向被征收人和所有受影响者提供合理并公正的补偿权益,同时也必需确保被征收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救济权。倘若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未提起
行政诉讼,且在整改决定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亦没有完成搬迁工作,那么,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有权利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总而言之,政府在规划修建道路过程中的拆迁事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