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的事例中,由公安机关所主导的双方
当事人的调解过程之中,为确保双方能够有效地阐述其观点以及实现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最为理想的方式便是要求各方当事人亲自莅临现场。这种做法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调解的具体方向,进而加速整个调解程序向前推进。尽管如此,在特定情境之下,若有充足的原因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明确许可后,一方当事人也可选择派
代理人为其出席调解过程。但是,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必须具备合法且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以资证明。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倘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未能亲自出席调解,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未给予调解工作足够的合作与支持,从而给调解结果带来负面效应。既然调解的根本宗旨在于妥善解决争议和矛盾,那就需要双方共同积极参与其中,尤其是要亲临现场参加,这样才能有助于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