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仅仅依靠
盗窃团伙中某一位成员的指控
证据,并不能独立构成定罪的确凿证据。因为这种孤立的指控证据,即所谓的“
证人证言”,其证明效力相对较低。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
证据规则,判定事例事实需要建立起完备的证据链条,并满足确凿性与充足性的认定标准。然而,仅凭同伙的指控,就可能出现
虚假陈述、恶意诋毁等情况。但是,鉴于此种证据可以作为调查事例的重要线索以及证据之一,我们应当将其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如
物证(被盗物品)、
书证(交易记录等)、监控录像、受害者陈述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期能够相互印证,从而构建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进而更加有力地证实
犯罪事实。总而言之,仅凭孤立的同伙指控证据,是无法直接对嫌疑人定罪
量刑的,必须要结合其他各类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