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撞脸”现象,本质上并不足以构成本质性的
侮辱犯罪。因为
侮辱罪的定义强调的是用
暴力手段或者采取其它任何被社会公众认可的方式,故意针对他人进行人格上的贬低和名誉方面的破坏,且这种行为必须在
情节严重的前提下才会构成犯罪。因此,单纯从"撞脸"的角度来看,它往往仅仅只是一种巧合或者相似的外貌特质的体现,而这个过程中并未涉及到对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蓄意贬低。当然,如果有个人利用"撞脸"这一现象,刻意编造
虚假信息,并通过恶意传播的方式,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到损害,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触犯侮辱罪。但是,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我们还需全面考虑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传播范围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后果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