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当发生肢体冲突或者
斗殴后,双方能够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通过友好地协商与妥协,共同达成关于赔款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和解方案,这通常并非我们所言的“敲诈”。相反,所谓的“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明确规定于我国
刑法中的
犯罪类型,其具体表现形式是某种特定
行为人通过采取威胁或要挟他人的方式,强制索取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其中某一方恰恰利用了某些诸如威胁、恐吓或是逼迫等等非正式而不当的手法,来压榨对方,强迫其支付远远超出合理范畴的
赔偿费用, 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构成了我们所说的“敲诈”
违法行为。然而,只要参与各方均基于实际情况并在充分表达自愿意见的基础之上,就有关损失赔偿、
医疗费用分担甚至是否承担
刑事责任等重要事务进行公平的协商与商议,并且最终达成一致性的私下和解方案,那么这种私了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无疑是具有效力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相关
纠纷导致的后果严重,上升到了公安机关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的地步,即便
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私了协议,也无法因此免去他们可能必须承担的
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仍然有资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