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类型的欺诈事例处理之中,对于
从犯所涉金额的判断,我们常常遵循一项称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加以衡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判决结果将完全取决于他们在
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参与的程度。常规来讲,如果任何一个共谋者对于整件欺诈案的总金额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得非常积极主动,那么他很有可能需要为整体的诈骗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有经法庭确认的
证据显示某个共谋者对其中部分金额毫不知情,又或者他们在整个案子中仅仅扮演了次要角色,甚至是被另一方主导的协助者,那么在判刑的时候,法院将会慎重地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适当的裁量。举个例子,如果某个从犯仅仅在某一过程中参与了欺诈行为,或者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到辅助和次要的作用,那么他们可能只需对自己实际参与的那段时间或者所起的作用对应的诈骗金额负责就可以了。而最终对其相关责任的确认还将根据具体的事例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准确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