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儿童诱拐却未能达到目的的行为,无疑是一种
犯罪未完成形态所涵盖之情势。而所谓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即是指已然着手进行了
犯罪活动,却因为犯罪分子自身以外
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达到既定的
犯罪目的或结果。在此种情势下,如果犯罪分子表现出积极主动地向有关执法机构
报案的举动,那么在法律程序上有可能会被认定成
自首性质的情节。我们所说的"自首",是根据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
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至于针对这样一类事例判处何种程度的
刑罚,则需要充分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及其诱拐行为的动机、手法、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等诸多复杂的因素。一般而言,对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者,可以参照已完成形态的犯罪者予以适度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具体的
量刑标准仍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款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