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孕期曾被判处
缓期监外执行后选择流产的情况,需要全面权衡多种复杂要素进行评估。首要关注的问题便是
犯罪分子尚未服完的刑期。若刑期尚有不足以令其在狱中渡过,那么有可能在此期间依然继续保持缓期监外执行的状态直到刑期期满为止。然而,倘若剩余刑期相对较长,司法机构便会对其是否仍然适宜采取缓期监外执行的措施进行重新详尽的考察与评估。在这其中,罪犯的社会威胁程度以及其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将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通常而言,如果罪犯在流产之后身体状况得到了良好的恢复,并且原先适用缓期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形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其社会威胁性仍然存在的话,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被重新收押入狱并执行原定
刑罚。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则要视乎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条款和具体案情所作出的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