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普遍观点认为应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期为准。然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贯性的特点,则需以该犯罪行为截止日为起点进行计算。此种另行设定起点的执法原则,主要是由于此类
犯罪往往在全过程中涉及诸多
违法行为。另外,在有关单位已展开
立案调查,或是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事例的情况下,任何有逃避调查或审判嫌疑者,其对
追究责任的期限都将不受到限制。此外,在法定追诉期以内的被害者提出司法投诉,若庭院、检察官和公安局未能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则这一段期限同样不会造成影响。总而言之,追诉时效的计算必须结合到每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