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事例中关于中间人牵线搭桥的定罪
证据往往涵盖多个方面:首先是
书证,诸如银行交易记录、商业合同、通讯录等,这些都能够清晰地展示
出资金流动的路径以及中间人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次是
证人证言,通过相关人员的详细陈述可以明确中间人在洗钱活动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再者是
物证,例如涉案的现金、贵重物品等实物证据;电子证据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转账记录截屏等等;此外,视听资料也是不可或缺的
证据类型,例如监控录像能够直观地展现中间人参与洗钱活动的全过程;最后,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亦可作为证据之一,然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一个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条,从而充分证明中间人在洗钱牵线搭桥过程中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