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
犯罪行为被捕之后进行的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然而,关于那些案情较为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调查的事例,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在特定情况之下,若经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则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刑罚,那么在经过上述延长的期限之后,依然未能顺利
侦查终结的话,经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策,则仍然有权力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长达两个月。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的最高时限通常为37天。公安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申请审议审批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之久。对于那些流串作案、反复作案甚至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他们需接受的审查批准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最长为三十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尽快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