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
环境污染事例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了两个基本的法理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
过错责任原则。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为,当有任何形式的环境污染行为所导致的人体伤害或
财产损失的结果出现之时,且能够明确事故中的因果关系链条,那么负有污染责任的一方就要对其行为负责,无论该污染行为的发生是否出于其主观意愿。而过错责任原则则主要应用于一些特定的事例情境之中,例如,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
受害人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所引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污染者可以免除其应尽的
赔偿义务;反之,如果污染物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因为受害人自身的重大过失导致的,那么污染者的
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地予以减轻。正是通过这两大责任原则的相互作用与协作配合,我国法律以求在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以此来督促企业及
个体经营者们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更为重视环保工作,尽可能地杜绝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