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学理论,对于涉案物品予以退还并不能宽恕或自动将其身份改为
被害人。具体来说,销毁或遗失这些物品已经构成了非法的
刑事犯罪,即便涉案人员将其返还,这也仅仅有可能在审判过程中被视为一种
减轻处罚的因素。因此,被害人通常是指那些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犯的一方。然而,在销毁或遗失这些物品的过程中,涉案人员是主动参与到非法活动中的,他们并不是无辜的权益受损方。然而,如果涉案人员能够积极地将物品全部归还原主,并且如实坦白交代问题、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那么在最终的定罪
量刑环节上,他们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但是无论如何,这都无法改变他们销毁或遗失他人财物的
违法事实以及行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