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遛狗导致路人受到伤害的情形,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明确责任的归属问题。一般而言,倘若犬只的主人未能采取适当且必需的安全措施,例如未为犬只栓上牵引绳等,那么总得承认其应负有
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如果能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发的,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如果受害方自己也存在着故意
挑衅犬只等不当行为,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了伤害,那么犬只的主人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至于
赔偿事宜,通常涵盖了受害方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误工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开支。若受害方因此次事故而致残,那么还须支付
残疾赔偿金等额外费用。最终的裁决结果将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多重因素。